在中国,企业家是一项高危职业。有一句曾一度流行或许有些夸张的说法“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实际上也是如此,企业家一不小心就会踏进深渊。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连载之四十七
尹某,原系公主岭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尹某和刘某等人在公主岭市工商注册了公主岭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刘某任该公司法人,尹某任该公司股东。后被告人尹某作为该担保公司的股东,欲变更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人民币,遂与王某(另案处理)合谋,王某于2009年9月25日先后存入公主岭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990万元人民币,待验资机构(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当日审验完毕后,王某立即将公主岭市某担保有限公司验资账户内的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全部抽逃,王某从中获利10万元人民币。后尹某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公主岭市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开展了银行担保业务。
另查明,伊某还犯有骗取贷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伙同王某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采用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法院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某银行。
伊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尹某作为某某担保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尹某主观上明知无资金实力,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采用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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