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很多作品中说到巧用利息扣除法来下降土地增值税。
大致的谋划思路是:假设企业实践利息支出大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本钱之和的5%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则应供给金融机构证明,从而利息支出选用“据实扣除法”,这样会使得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大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本钱之和的10%.假设利息支出数额小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本钱之和的5%,则不供给金融机构证明,从而选用“份额扣除法”。达到多扣除的意图。
有效性分析
这种谋划思路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没有问题,但后半部分则值得思考。
假设企业实践利息支出是10万元,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本钱之和的5%为12万元,不供给金融机构证明可以多扣除2万元,节约土地增值税。
可是因为没有金融机构的证明,在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相应的利息支出是不能扣除的,导致多交纳2.5万元(10×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践承当的总的显性税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可见显性税收的考虑不周全必定导致税收谋划计划的失败。因此,在进行谋划计划的选择时,不该只考虑减轻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而应全面考虑企业承当的综合显性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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