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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税务总局上调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发布时间:2019-04-0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其中,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此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还对肉类、鱼类、贝类、干果类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作出了调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知》中取消了豆粕(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出口退税。

  另外,对于提高出口退税率产品清单之外的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该《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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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为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2、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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