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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发布时间:2019-04-06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扩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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