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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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